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人工计时计费的停车场(位)经营管理者应与停放人核实停放时间和驶离时间,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第二十条所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停车场(位)经营管理者未向机动车停放者提供有效票据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绝交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第二十一条对私自设立停车场(位)进行收费的行为,由公安、交通、工商和城市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查处并取缔。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张掖市物价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之前本市凡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有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市政府定价的市政府所在地的机场、火车站等配套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2.市政府定价的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4A级旅游景点配套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3.市政府定价的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4.张掖市机动车停车设施收费公示牌(式样)及制作说明附件1市政府定价的市政府所在地的机场、火车站等配套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一、摩托车:1小时以内收费1元/辆·次;超过1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0.50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24小时最高收费5元。超过24小时按上述收费标准重新计算。二、小型车:1小时以内收费2元/辆·次;超过1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24小时最高收费25元。超过部分按上述收费标准重新计算。三、大型车:1小时以内收费5元/辆·次;超过1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2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24小时最高收费30元。超过部分按上述收费标准重新计算。四、停放时间不足15分钟的车辆不收费(不含机械式立体车库)。五、执行范围:张掖机场、张掖火车站、张掖西站,市级以上(含市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或兴建的各类停车设施,其中之前未收费的张掖机场继续维持现状不收费,待条件成熟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备案。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