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重庆市水利工程验收管理办法2008版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15 |  大小:43KB

文档介绍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进行审查和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审计。审计部门应出具竣工审计意见,项目法人应对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通过15日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第五十五条 竣工验收应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标准和内容进行。项目有总体初步设计又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原则上按照总体初步设计的标准和内容进行,也可以先进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最后按照总体初步设计进行总体竣工验收。项目有总体可行性研究但没有总体初步设计而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原则上按照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标准和内容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周期长或者因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可以按单项工程或者分期进行竣工验收。第五十六条 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大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中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第五十七条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当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法人验收监督机关审查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自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第五十八条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 (二)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 (三)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各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 (四)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五)各专项验收已通过; (六)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 (七)竣工财务决算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八)运行管理单位已明确,管理养护经费已基本落实; (九)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十)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