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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33KB

文档介绍
。Р综合分析检查各指标间的关系是否合理。Р需要进行数据统计分析的试验报告应检查选用的方法是否合理,结果是否正确。Р检测报告审批程序:Р由试验人员填写各成果汇总表。Р校核人员校核成果汇总表中的数据。Р由试验负责人编写试验报告的检测报告。Р由技术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Р第二十八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按合同规定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报告须按规定编制,内容应客观、数据可靠、结论准确、签字齐全。如需补充或更正,应具体写明原因。Р第二十九条对存在工程安全、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检测单位应在报检测委托单位的同时,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和工程主管部门。Р第三十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终结后,应当将有关材料归档。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结果有异议,须在收到检测报告的15天内向检测单位提出,检测单位应认真处理,并予以答复。如当事人仍有异议,可向原检测单位或具有仲裁资格的检测单位申请复检,复检检测报告为终局检测结论。Р 第四章检测费用Р第三十二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为有偿服务,检测费用由委托方支付。收费标准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确定。Р第三十三条仲裁检测或处理工程质量争端时,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方承担。Р第五章奖惩Р第三十四条对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检测单位和人员,由质量监督机构或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Р第三十五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由该检测单位承担。Р第三十六条对在质量检测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伪造或提供不公正检测数据的,由质量监督机构或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以罚款、限制检测范围,直至取消检测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Р第六章附则Р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由重庆市水利局负责解释。Р第三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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