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因人工、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由承包人受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因人工、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 六、发承包双方根据人工、材料要素价格上涨、下降幅度的比例作为调价的参考依据,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要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价差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七、相关术语解释 1、定额人工用工量,是指一、二、三类定额人工用工量。2、本办法中所指的材料用量为可调规格材料合同用量与联系单变更用量之和(恢复施工后的材料用量)。单种规格材料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耗用的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辅助材料和零件。 3、本办法中的工程造价,是指按原合同口径计算的结算造价(包括合同价及联系单调整部分)。4、本办法中的编制期信息价,是指由造价管理部门在投标截止日所在月份颁布的当期信息价(正刊),无信息价的材料一般不予考虑补差。5、施工工期为实际施工期,即工程开工至竣工时间扣除停工工期。6、材料总用量指工程该材料施工总用量。八、本指导意见下发后,对于拟建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指导意见精神,在工程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明确,并在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对材料价格涨跌风险的承担范围和调整方法予以明确约定;对于在建工程,甲乙双方可按本意见执行,双方应在不超过上述调价意见的范围内及时签订补充合同,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之一。2008年5月1日以前已经竣工或者发文之日前已经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一律不再调整。 九、本指导性意见,由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富阳市建设局 富阳市财政局 富阳市发展和改革局 二○○八年九月五日 抄报:省建管局、杭州市建委抄送:市府办、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招标办、质安监站、测试室,孔春浩、陆献德同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