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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土地收储管理办法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23KB

文档介绍
门统一印制的土地收益相关专用票据。土地收储出让过程中的补偿性支出、开发性支出和业务费,经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审核后从财政专户拨付。清算后的土地纯收益按季缴入金库,作为地方财政基金预算收入,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第三十五条土地收储出让业务费,按土地收储纯收益的5%计提,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土地收储发展基金,按缴库的土地纯收益的30%计提,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第三十七条土地收储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垫付土地收储的前期开发的周转性支出。第三十八条因政策变化或经批准改变储备土地规划条件,作为公益事业、绿化、公共设施或基础设施建设而造成市地产开发管理处政策性亏损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专项核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在土地收储发展基金中拨补。第三十九条土地收储发展基金的使用,由市地产开发管理处提出计划,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市土地收储管理委员会批准。第四十条对开展收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适当奖励。此项费用从土地收储出让业务费中划支,不足部分可按当年缴库纯收益较上年增长额的10%以内提取。第七章一般规定第四十一条市地产开发管理处未按签订的补偿合同规定,支付土地征用、收购补偿费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市地产开发管理处已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定金不予返还。第四十二条有关土地收购储备、前期开发利用、预供应中发生的纠纷,争议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向市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三条土地收储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原土地使用者不得无故阻挠、刁难土地收储工作的正常开展,否则视情节轻重,依法惩处。第四十四条土地收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五条土地收储管理的有关合同、文书表格等,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制定。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土地收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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