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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考试管理制度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驶人考试工作进行监督;Р(二)由各驾校每周选派2—3名熟悉驾驶人考试规定,责任心强、公道正派、认真负责的工作人员以及当天参加考试的部分学员组成监督小组,由以上人员通过计算机使用随机抽取考试员程序分配当日考官,并对科目二、三考场进行现场监督,按要求如实记录现场监督情况。驾校考试监督员名单应于每周五15时前报市车辆管理所,市车辆管理所应当及时安排驾校考试监督员进行考试监督工作。Р考试监管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应该对考试负责。对于在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当天的考试情况、对完善考试的建议和意见应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到车管管理部门和驾校主管部门。Р第十一条、对于监管人员的相关违规行为的处罚Р监管人员应该要明确自己的职责,对于其相关的违规行为,要作出相关的处罚。Р1、监管人员在监管岗位上玩忽职守、没有认真对待监督工作的,对其进行通报批评。第一次违规暂停其监管职责一个月;第二次违规,暂停其监管职责两个月并通报批评;第三次违规,直接取消其监管人员资格。Р2、监管人员利用职权,以权谋私,接受考生或教练员、驾校的贿赂的。取消该考生的当次的考试资格、并且取消该考生的已通过的成绩。对于监管人员,取消其监管资格;对于教练员,暂停其两个月的培训资格;对采取贿赂的驾校暂停其一个月的考试培训资格,并责令其整顿。Р第十二条、驾校能自觉遵守车管所考试纪律及相关规定,月考试合格率连续3次达到95%以上,且无交通违法行为及责任事故的,通报其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车管所适当增加该驾校下次预约考试人数。Р第十三条、驾校的培训质量考核连续个月在90分以上的,可报其主管部门,由主管表彰奖励。并且车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地增加该驾校下次的预约考试人数。Р第十四条、对于教练员采取停职和取消资格的制度。根据教练员的工作表现和行为、考生的反馈,对违反纪律的教练员采取停职处罚,具体的规定参照第八条第二点规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教练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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