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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21 |  大小:58KB

文档介绍
格,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试销期或被列入国家医疗保险报销目录后,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莄第二十四条除符合第二十条(一)第1、2种情形和第二十条(二)的药品,其他单独定价药品价格均在同品种统一定价基础上上浮30%制定价格。芅企业确实无法按统一价上浮30%价格执行的,可在价格公布执行后向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专家论证及专项成本调查后重新制定价格。重新制定价格前生产经营企业应按规定价格执行。蝿第二十五条根据第二十条(一)第4种情形获得单独定价资格的药品,在国家统一质量标准后应自动执行统一定价。符合第二十条(三)条件的,可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单独定价申请。芀第二十六条符合第二十条(一)第1、2种情形的药品,其药品单独定价资格按照行政保护期计算。其他单独定价药品作价资格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经营者应在有效期满前一年按规定重新提出单独定价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或申请未通过的,到期后按统一定价执行。蒄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执行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已在公布价格时标注生产企业名称的,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单独定价。获得单独定价资格的,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制定价格。本办法执行前企业执行价格与统一定价的价差过大的,可分布调整。未获得单独定价资格的,按统一价格执行。莂第二十八条符合第二十条(二)的首仿药品价格,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制定。被仿制药品已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可以参照被仿制药品价格制定。首仿药品,按给药途径分为口服剂型、注射剂型、外用剂型、呼吸道给药剂型和其他剂型五类,每类中可确定一个首仿药品。蒁第二十九条符合第二十条(二)的第2~3个仿制品上市时,其价格按照前一个仿制药品价格90%制定。聿第三十条同种药品有4家以上(含4家)企业仿制时,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统一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统一价格前应告知相关生产企业。符合申请单独定价条件的,生产企业可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提出单独定价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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