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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52KB

文档介绍
组织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规定的“5日”、“10日”、“20日”、“30日”均指工作日。第二十八条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第二十九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5年1月22日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同时废止。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http://tfs.mof./zhengwuxinxi/caizhengbuling/201602/t20160224_1764932.html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年度代理记账机构(分支机构)基本信息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机构名称组织形式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立日期注册资本/出资总额(万元)企业类型办公地址(与注册地不一致时填写实际办公地址)邮政编码机构负责人姓名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号股东/合伙人数量机构人员数量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本年度业务总收入(万元)其中:代理记账业务收入(万元)代理客户数量分支机构数量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信息业务负责人姓名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号资格等级专职从业人员信息姓名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号资格等级我机构保证本表所填内容全部属实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签章):代理记账机构盖章年月日注:1.“组织形式”栏根据以下选择填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2.“企业类型”栏根据以下选择填写: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商投资企业、台商投资企业。3.分支机构填写时,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编号及发证日期填写总部机构的证书信息;表中部分栏目对分支机构不适用的,分支机构可不用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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