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在举办者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依据本规程负责领导全园工作。幼儿园可建立园务委员会,园务委员会由保教、医务、财会等人员的代表以及家长的代表组成。园长任园务委员会主任。园长定期召开园务会议(遇重大问题可临时召集)对全园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人员奖惩,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废除,以及其他涉及全园工作的重要问题进行审议。不设园务委员会的幼儿园,上述重大事项由园长召集全体教职工会议商议。第五十三条幼儿园应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或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第五十四条党在幼儿园的基层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园长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工会等其它组织在幼儿园工作中的作用。第五十五条幼儿园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定期部署、总结和报告工作,每学年末应向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工作,必要时随时报告。第五十六条幼儿园应接受上级教育督导人员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根据督导的内容和要求,切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第五十七条幼儿园应建立教育研究、业务档案、财务管理、园务会议、人员奖惩、安全管理以及与家庭、小学联系等制度。幼儿园应建立工作人员名册、幼儿名册和其他统计表册,每年向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统计表。第五十八条幼儿园在当地小学寒、暑假期间,以不影响家长工作为原则,工作人员可轮流休假,具体办法由举办者自定。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九条本规程适用于城乡各类幼儿园。第六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程,亦可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规程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别的幼儿园分别提出不同要求,分期分批地有步骤地组织实施。亦可制订本地区不同类型幼儿园的工作规程。第六十一条本规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六十二条本规程自一九九六年六月一日施行。一九八九年六月五日国家教育委员会第二号令发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