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后付清结算余款。8.6咨询人每次领取款项之前,须提供合法合规的等额发票,付至95%时,须提供100%的发票。如咨询人不能按时开具正式发票,委托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咨询人承担。九、委托人责任9.1委托人负责人为:(联系方式:),委托人指令需经负责人确认后方可生效,具体事宜委托人负责人可委托代表处理。9.2积极配合咨询人工作,为咨询人工作提供方便。9.3为咨询人提供编制预(结)算所需的图纸、设计人员名单和联系电话、甲供材料设备清单及价格等相关资料(不含政府规范文件),对咨询人提出的施工图等有关问题进行答疑,并全力配合咨询人进行参考价编制。若咨询人就设计问题直接与设计院沟通,咨询人应将沟通结果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委托人。9.4监督检查委托项目造价咨询工作的进度、质量,并对咨询人提供的工作成果进行审核确定。如咨询人不按合同条款、委托人的要求执行,或工作成果质量达不到委托人的要求,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进行整改,一切责任由咨询人负责。9.5如委托人发现咨询人的人员不能满足本工程造价咨询任务的进度时,有权要求咨询人增加人员以达到完成进度的需要,咨询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咨询人负责。9.6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更换小组中业务能力较低、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配合不力的造价咨询人员,咨询人应在委托人提出要求后24小时内更换人员,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延误的工期由咨询人负责。9.7按合同约定向咨询人支付造价咨询费用。十、咨询人责任按合同约定完成委托人委托的造价咨询业务,工作中需注重与委托人的沟通和协调。10.1咨询人须成立工作小组,配备全职造价咨询人员(同类工作经历不得少于3年),在合同生效期间,咨询人不得随意更换小组人员,如有特殊原因需变更造价咨询人员,须提前3日书面通知委托人并经委托人同意方可更换。10.2咨询人派驻现场工作小组成员:项目经理:,技术总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