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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民主管理条例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24 |  大小:40KB

文档介绍
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实行厂务公开及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情况的报告。  (三)审议通过或者否决企业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财务预决算报告,企业改革、改制方案,企业裁员,企业破产实施方案,职工培训计划,集体合同草案,厂务公开实施细则,经济责任制方案,劳动用工方案,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  (四)审议决定企业经营者或者职工代表提出的涉及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审议决定职工工资(奖金)调整、分配方案、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五)评议、监督和依法选举、罢免、聘用、解聘企业领导人员;依照企业章程选举、罢免、更换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及参加平等协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职工代表,并听取他们的工作汇报。  (六)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七)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依法行使知情、审议、协商、监督等民主管理的权利,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业主或者经营者关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或者否决集体合同草案及涉及职工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协商议定厂务公开的具体内容,工资集体协议,企业工资调整、企业裁员、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职工培训计划、职工奖惩办法、职工福利基金和公益金的使用方案等与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  (四)监督企业贯彻实施《工会法》、《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缴纳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实行厂务公开、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情况。  (五)根据企业要求,民主评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并提出奖惩建议;选举、罢免职工一方参加平等协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代表及公司制企业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六)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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