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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人民公社工条例60条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12 |  大小:69KB

文档介绍
发口粮”和乱扣工分的办法处罚社员。Р 四十九、人民公社各级的干部,都必须同社员一起参加劳动。Р公社一级的干部,应该按照不同的工作情况,分别参加一定天数的劳动,最少的全年不能少于六十天。Р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干部,都要以一个普通社员的身份参加劳动,同社员一样评工记分。每一个生产大队的干部,一般地都要固定在一个生产队参加劳动。为了不使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干部因公误工减少收入,应该根据各人担负工作的繁重程度,分别给以定额补贴或者误工补贴。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干部的补贴工分,合计起来一般地应该控制在大队工分总数的百分之二左右。Р县和县以上各部门召集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干部开会,除了负担伙食费和旅费以外,还应该发给他们适当的津贴。Р 五十、人民公社各级工作人员的任免和奖惩,都必须按照规定的手续办事,不许任用私人,徇私舞弊。凡是不合规定手续的,一律无效。Р第九章人民公社各级监察委员会Р 五十一、生产队监察委员会或者监察员,受生产大队监察委员会的领导。生产大队监察委员会,受公社监察委员会的领导。公社监察委员会,受县人民委员会的领导。Р 五十二、人民公社各级监察委员会的职责是:Р检查管理委员会的干部是不是违反国家的政策、法令,是不是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和社员代表大会、社员大会的决议;Р检查干部有没有侵犯社员的公民权利和社员权利,以及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Р检查财务收支是不是正当,是不是违反财务制度;Р检查徇私舞弊、铺张浪费、贪污盗窃和破坏公共财产的行为。Р对于性质严重的问题,监察委员会应该向县人民委员会或者县司法机关提出控告和检举。Р 五十三、人民公社各级监察委员会有下列权力:Р受理社员的控告、检举和申诉;Р审查本级和下级管理委员会的和一切企业、集体福利事业的现金和实物的收支帐目;Р参加本级和下级的管理委员会的会议;Р向本级和下级的管理委员会或者别的组织和人员提出质问,受质问的单位和人员必须负责及时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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