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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海上的管辖权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6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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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临权,不愿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3.2管辖盲区对于保护性管辖,当发生水域污染后,由沿海国行使管辖权,在实际行动中,一般是由船旗国、港口国和沿海国三者进行协调管辖,但是三者之间会存在一些交叉和盲区,造成管理的混乱,如“威望号”事件,大面积环境污染后,各国间相互推诿责任,造成相应责任主体缺失。3.3公海管辖权存在问题的对策正因为公海目前存在的问题,现有的公海管辖制度己经无法完全控制或者解决这些问题,对很多当前发展中国家是非常不利的现状,并不能够实现对多数国的保护意义,更不能够为整个世界的公海具有名副其实的保护意义。所以,改善现有的公海管辖制度,终结公海现存制度的量变,制定相对普适性的新制度,实现跨越达到制度的质变将是努力的方向。因此,尽快建立普遍适合于全球各国利益的国际专门的公海管理机构非常必要。通过公海管理机构,更加系统、综合、完善地对公海上的违法行为,包括生态资源的破坏、浼业的肆意打捞、毒品或奴隶贩卖等违法走私交易进行约束,并且,公海上的航行、运输等合法行为均需授权认证并登记备案。国际公海组织机构的建立是必然需求,也是公海被统一管辖的必然发展趋势。建立科学权威强势的公海管辖组织能够有效抑制个别国家出于私利损害而危害国际社会利益的行为,保护公海公共生物资源,保护公海正常活动的有序进行,是全球人类利益长远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手段,为平衡本国利益与全球利益奠定基础。参考文献:[1]焦传凯.试论公海管辖权面临的问题[J].南方论刊,2007,05:57-58.[2]王宏斌.清代内外洋划分及其管辖问题研究一一兼与西方领海观念比较[J].近代史研究,2015,03:67-89+161.[3]阮智刚.论海警在非领土性管辖海域的治安管辖权[J].公安海警学院学报,2012,03:60-62.[4]徐文超.《海牙管辖权公约》条件下的不方便法院制度[J].山东社会科学,2004,06:3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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