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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局辖区水上防台监督管理规定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65KB

文档介绍
停航。第十二条船舶应有序抛锚,不得争抢锚位,并听从主管机关协调指挥,抛锚时应尽量让出航道。锚泊船舶应与桥梁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其中,与金塘大桥、象山港公路大桥应保持3000米以上的距离;与其他桥梁应保持1000米以上的距离。第十三条在各防台工作阶段,所有船舶应通过VHF、手机等有效手段保证与主管机关通讯畅通,保持VHF设备不间断守听、AIS设备有效开启。各船舶如遇险情或得到其他船舶的遇险信息,须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遇险船舶要做好自救工作,附近其他船舶要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同时,做好抢险救助工作。第十四条主管机关宣布防台警报解除后,船舶和水上防台单位应做好下列工作:(一)?立即检查遭受损失情况,特别注意检查船舶的航行操纵设备、锚泊设备、系泊设备及其他重要属具的受损情况。发现可能影响船舶安全的设施设备受损时,应立即报告主管机关,并及时进行修理。(二)?锚泊船应有秩序地撤离锚泊水域,并听从宁波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和现场巡逻艇指挥,不得抢越航道。(三)?发现航标漂失、移位或灯光熄灭以及沉船、沉物、漂浮物时应立即报告主管机关。(四)?及时总结防台经验教训,进一步完善防台措施,并做好相关善后工作。第十五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台风”系指蒲氏风力8级(最大平均风速17.2米/秒)以上热带气旋,包括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和超强台风。“台风季节”系指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宁波沿海水域”系指我国领海基线以内的宁波海事局辖区水域。“避风锚地”系指主管机关及其上级部门公布的具有避风功能的锚地。“船舶防台设备和属具”系指船舶系泊设备、操纵设备、通信设备、水密装置、货舱用具、排水设备、救生设备以及其他与防台有关的船舶设备和属具。第十六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13年7月15日起施行,原《宁波水上防台监督管理规定》(甬海〔2003〕1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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