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参加一次查体,每年到期前一个月参加健康复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食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贮存运输制度(一)食品经营者运输向上一级食品供应商或食品生产企业购进的食品,要清楚所购食品来源,先索证、索要。随运输工具携带“食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许可证、该批次食品的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复印件,随货同行单等”。(二)食品经营者运输向下一级经营者销售的食品,要随运输工具携带本单位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有效的销售发票等。由送货人员查验货,货票一致后进货方签字或盖章认可。(三)库房内要通风良好,温度湿度适宜存放食品。门窗、地面、货架清洁整齐,设置安全有效的防蝇、防鼠、防尘设施,避免害虫侵入和隐匿,做到无蝇、无鼠、无蟑螂和其他昆虫。(四)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对变质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五、食品退市制度(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上柜食品将立即退市:1、入市食品的供货商未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的证照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2、在履行日常检查中,发现入市的食品有问题或已过保质期。3、在相关职能部门的检查中,执法人员判定该食品应当退市或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被判定为不合格食品应立即退市。4、对涉及到人身健康、消费者反映强烈且已造成后果的食品,应按情况立即组织退市。5、经营者认为应主动退市的食品。(二)发现经营上述应该退市的食品,将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做好记录,并按要求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三)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食品,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四)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自觉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尽量减少消费纠纷。201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