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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国关于认真做好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15KB

文档介绍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安排职工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职工在一个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企业应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对于从事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工作的职工,企业必须保证其每周至少休息1天。六、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应当与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七、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应当如实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一)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书面申请报告,其内容包括: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具体原因,涉及岗位及职工人数、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工作方式和休息制度等;(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同意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决议。八、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工作。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核实,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结。五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可以再延长五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企业。批准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期限为一至三年。九、企业应当及时将劳动行政部门准予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在本单位公示,并认真组织实施。同时,要采用集中休息和轮休、调休等方式,切实保障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十、企业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职工工作时间的登记制度,对职工的工作时间应当做好书面记录,并保存备查。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的监管工作,依法对企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布,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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