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并报送以下资料:Р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Р (二)《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Р第十六条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批准的实行时限为一至三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申报的岗位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批准时可以不规定实行时限,但因生产任务不均衡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批准其实行时限为一至三年。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办理审批手续。Р国家和本市已规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不再履行审批手续。Р第十七条经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应重新申报:Р (一)企业法人名称发生变化的;Р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批准实行时限已满的;Р (三)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种岗位发生变化的。Р第十八条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在接到企业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条件的企业,予以批准,并在《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Р对不符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条件的企业,应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报企业。Р《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表》一式三份,由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企业、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各执一份。Р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1995年1月1日原北京市劳动局发布的《北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Р附件:1.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略)Р 2.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