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要求的规定:当需要修改设计时,应取得设计单位同意,并应签署设计变更文件,不得擅自修改或材料更换代用。3)、应严格审图,并按本工艺要求及质量标准进行,实行工序检验,当上道工序合格后,下道工序方可施工,严禁上道工序不合格品转入下一道工序生产。4)、制作及验收,应使用经计量检验合格的计量器具,并应定期送计量单位检定。5)、制作应遵守国家现行的劳动保护和安全技术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工件或构件在摆放、堆放时,要安放平稳,起吊工件时,不要超过起重机的安全起重量,安全起重负荷和安全高度等6)、为保证产品质量、责任到人,电焊工、铆工及放样人员均实行留号(名)制度,对本施工措施中不正确或有不妥当的地方,任何人均可提出好的建议。5.1.2材料1)、所采用的各种钢材,连接材料,涂改材料等,在进厂时必须具有生产厂家质量证明书,并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材料进厂时,材料部门应首先对材料进行检验,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材料坚决入库,生产班组在生产时,若发现材料不符合质量要求时,有权拒绝使用不合格材料制作或装配生产。2)、当表面有锈蚀、麻点或划痕等缺陷时,其深度不得大于该钢材厚度负偏差值的1/2。5.1.3构件制作工艺1)、钢结构制作必须遵循国家有关规范规定。2)、加工制作须按照施工图控制几何尺寸,加工放样时应仔细校核,避免出错,所有构件均按1.1放样下料。5.2放线就位和找正调平5.2.1设备就位前,应按施工图和有关建筑物的轴线或边缘线及标高线,划定安装的基准线。5.2.2相互有连接、衔接或排列关系的设备,应划定共同的安装基准线。必要时,应按设备的具体要求,埋设一般的或永久性的中心标板或基准点。5.2.3平面位置安装基准线与基础实际轴线或与厂房墙(柱)的实际轴线、边缘线的距离,允许偏差为±20mm。5.2.4设备定位基准的面、线或点对安装基准线的平面位置和标高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