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上市公司关联人持有的未经注册的股票,可以不经注册通过公开交易卖出:Р (一)上市公司依法履行了持续信息披露义务;Р (二)该关联人持股满三年;Р (三)该关联人三个月内依照本条卖出的股票,未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同类股票总数的千分之一;Р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Р 第五十四条上市公司关联人通过公开交易卖出其持有的已注册的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Р (一)上市公司依法履行了持续信息披露义务;Р (二)该关联人三个月内依照本条卖出的股票,未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同类股票总数的千分之一;Р (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Р 前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数量限制应当与前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数量限制累计计算。Р 第五十五条上市公司关联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卖出股票的,应当在卖出之日起二日内通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Р 上市公司关联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非公开转让或者协议转让其股票的,应当在转让完成之日起二日内通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Р 第五十六条本节所称关联人,包括:Р (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Р (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Р (三)在转让行为发生前六个月内曾具有第(一)、(二)项规定的身份的人;Р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关联人。Р 通过非公开的方式受让关联人股票的,受让人视同关联人,但其持股期限可以连续计算。Р 第一款所列关联人为机构的,应当将与其存在控制关系,或者与其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机构持有的股票合并计算。Р 第一款所列关联人为个人的,应当将配偶、本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本人及其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上述人员控制的机构持有的股票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