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前两款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十条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利用制作、发放、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便利, 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二) 非法变更公民身份号码, 或者在居民身份证上登载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项目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登载虚假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居民身份证的; (四)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五) 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 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对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农村中有特殊生活困难的居民, 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时, 免收工本费。对其他生活确有困难的居民, 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时, 可以减收工本费。免收和减收工本费的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公安机关收取的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全部上缴国库。第二十二条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领取和发放居民身份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第二十三条本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同时废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自 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依照本法在2012年1月1日以前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后, 原居民身份证的停止使用日期由国务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