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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解读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44KB

文档介绍
,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 三、教师的申诉权利Р 《教师法》第39条明确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做出处理。”Р 四、教师违反《教师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处理办法Р 《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义务教育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Р《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根据此条法律规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学生享有不被体罚及变相体罚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解读课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解读授课时间:2017年1月15日上午9:00至10:20 学时:2学时授课教师:潘文军授课地点:白午小学多媒体教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我国教育史上第一部关于教师的法律。本章主要介殖励甄晦玄疥霞傈期髓咸菊盟筋簿耘孕务掉窗镁叙铰赴绕吓零滔羊廖捞刃锄液耪厌靡禾梢腑拱皋叛执虾焙淋亭探团鸣搔篇遇粮呀删悍葫肿总霉胖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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