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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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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Р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Р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Р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Р 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Р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Р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Р (一)重婚的;Р(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Р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Р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Р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Р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Р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Р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Р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Р裁。Р 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Р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Р协助执行的责任。Р 第四十九条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Р依照其规定。Р Р 第六章附则Р Р 第五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Р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Р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Р 第五十一条本法自 1981年1月1日起施行。Р 1950 年 5 月 1 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Р Р 资料来源:上海人大信息窗网Р 12/24/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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