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申诉要求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申诉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经查实,属于捏造事实者,将严肃处理。受理机构有责任为申诉人保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第十章聘任管理第二十三条受聘人员与学校或受委托的单位,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任合同。有关聘任岗位等级、聘任合同的条款和聘任合同的订立、续聘等事宜,按《福建农林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方案》执行。第二十四条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在聘期内按所聘专业技术职务及岗位等级确定工资福利待遇。聘期内聘任高一级职务的人员,原则上聘任在该职务的最低岗位级别。第二十五条学校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低聘、转岗、解聘等的依据。第二十六条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年度,方能计算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应聘人在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或延迟申报高一级职务的应聘:(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者,次年年度考核合格后,方可申报。(二)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处分期不得计算为任职年限,且处分期内不得申报。(三)连续两年应聘未通过专家评议组织评议推荐的,次年暂停申报1次。第十一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学校在条件成熟的学院试行“人才特区”。试点单位根据核定的岗位数和学院发展需要,自行设定岗位聘任条件,实行公开招聘。建立人员可进可出,职务可上可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第二十八条应聘人应如实提交应聘材料。若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按学校学术道德和行为规范的有关规定给予学术处理或行政处分,并取消应聘人的应聘资格,已经聘任的解除聘任,3年内不得申报应聘。第二十九条申报人员按省物价委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评审费和代表作鉴定费。第三十条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有新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一条本方案由福建农林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