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发电运行部应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一)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工具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关于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四)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五)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有违反制度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一)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二)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五)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六)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监部备案的。(七)危险化学品生产部门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公司有关部门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