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有效。(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六)其它消防安全情况。第二十四条正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其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第二十五条防火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险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第二十六条各单位每月进行一次防火安全大检查,其内容是:(一)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二)火险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三)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四)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五)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它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八)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运输、储存、领用、和销毁情况。(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十一)防火巡查情况。(十二)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和完好、有效情况。(十三)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对辖区内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安装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对其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各单位应每年对灭火器材至少进行一次维修保养并建立台帐。第五章火灾隐患整改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对存在的火险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当场不能整改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在下达整改措施时应做到人员、期限、资金三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