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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学院三育人工作条例试行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34KB

文档介绍
写出书面小结。(二)在本部门教职工大会上,个人进行介绍,然后按分配名额民主推选候选人。(三)各党支部在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本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上报学校“三育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学院“三育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报的先进个人进行初步审查,报党委审核。第二十三条要及时总结开展“三育人”工作的经验。各单位要不断注意发掘、培养先进典型,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学校届时组织“三育人”工作经验交流。第二十四条鼓励全院教职工对“三育人”工作进行理论研究。凡是在校内外报刊(包括公开出版的论文集或经验汇编)上发表的有关“三育人”方面的论文、调查报告、经验材料等,与同级刊物的教学研究论文同等对待;对“三育人”科研课题,学校给予适当的经费资助。第六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二十五条学院成立“三育人”工作领导小组,实施对“三育人”工作的具体领导。院“三育人”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副组长,院工会主席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各职能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第二十六条“三育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制定“三育人”工作,实施计划和检查评估等。及时研究解决“三育人”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使“三育人”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第二十七条各系(部),各部门要将“三育人”工作寓于日常教学、科研、生活和管理工作中,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抓好落实;负责检查、总结,组织经验交流、评选先进等基础工作。第二十八条“三育人”工作是一项经常性工作,各系(部)、各部门要确定专人对开展“三育人”的工作情况进行详细记载(包括有关“三育人”工作的计划安排、专题讨论、典型事迹、经验总结、考核奖惩等情况)。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条本《条例》由院“三育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或内容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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