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中共本溪市委文件本委发〔2008〕4号 中共本溪市委本溪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27KB

文档介绍
药企业的引资项目,奖励标准可根据投资到位额相应上浮0.2%。奖励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引入到原医药企业的由受益企业支付)。 15.域外和境外科技人员到本溪专职引领国家新药(化学药、中药及天然药物、生物制品)项目或国家级、省级医药高科技项目,且工作期限签订5年以上的,市政府将根据项目科技含量、对本溪医药产业发展促进作用情况提供科研启动经费20—100万元,提供临时周转住房一套(建筑面积90—150平方米),每年给予安家补贴2—6万元。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和引入单位所在县区财政各承担50%。 16.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优先安排对医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培训。 17.对在我市境内医药生产及流通企业担任经营者的人员(董事长和总经理)实行奖励政策:一是对不欠缴税款和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以所在企业上年实现所得税入库后形成的地方财力为基数,按照当年形成地方财力增量部分50%的标准(以实际入库额为准),奖励给经营者。二是对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盈利医药生产企业,按企业年实现销售收入的1‰给予经营者奖励。以上奖励不兼得,所需经费由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五、优化药业发展环境 18.市、县区财政的城市维护、环境污染治理、支农等各项专项资金,优先扶持医药产业发展。 19.医药企业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方面手续时,各有关部门要实行绿色通道服务,尽可能地简化程序,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市政府对医药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之外,未经市政府同意,本市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到医药企业检查、罚没和违规要求履行义务。 20.对本溪市医药产业发展具有牵动或者拉动作用的重大投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扶持。本决定条款解释权和扶持奖励的有关审定、监督兑现均归属于本溪市药业发展委员会。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件发至市直县级)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