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二、要加强社会保险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提高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自觉意识。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促进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资料来源:《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增刊(2005年)第1页社会保险案例10经理只给单位部分人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违法王经理是一家城镇私营企业的老板,《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实施后,他指示人事部门给8个部门经理办理了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统筹的手续,而对其他30名职工却未办理参保手续。当其他职工就此问题提出异议时,王经理回答,今年就办这几个人的。大家好好干,等明年公司效益更好些,再给其他人办理参保手续。王经理这样做对吗?其他职工应采取哪些途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评析】王经理的做法显然是错误的。因为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按照1999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征缴范围都覆盖城镇私营企业。也就是税,王经理所在的企业是法定的社会保险缴费地位,必须依法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分类责任。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规定,缴费地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和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罚款。当职工发现单位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侵犯了自己的社会保下安合法权益时,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单位的违法行为,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义务。资料来源:《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增刊(2005年)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