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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土地发展权转移与交易的“浙江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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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7985.00270.9585.361.16金华市307.5485.00303.3583.84-4.19衢州市181.2385.00202.9995.2121.76舟山市36.6785.0036.2684.06-0.41台州市264.3185.00261.9384.24-2.38丽水市202.8185.00210.6388.287.82资料来源:浙江省国土厅最后,“跨区域土地发展权交易”还包括“易地有偿补充耕地”政策。为解决发达地区用地多、补充耕地潜力小、但仍需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矛盾,浙江省内的一些地方政府开始考虑尝试易地有偿补充耕地的做法。1999年杭州市委托上虞市在上虞所属海涂垦造耕地3万亩,分三期实施;杭州市则在随后4年内向上虞市支付造地费9900万元,平均每亩3300元。同年,浙江省政府正式出台了易地垦造耕地政策,界定了易地垦造耕地的适用范围、实施措施和管理政策。在此之后,浙江省陆续出台了政策规范易地有偿补充耕地的做法,建立了各级垦造耕地项目储备库,征收了耕地开垦费。3土地发展权转移与交易的“浙江模式”需要指出,浙江建设用地改革中的一些措施,比如折抵指标(复垦指标)、基本农田易地代保、以及易地有偿补充耕地等政策,并非浙江省独有,在中国沿海其他一些发达省份如广东、江苏也有类似做法。比如,江苏近年来也建立了“耕地易地补充机制”。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资源调控机制,利用苏南资金在苏北进行土地整理,用苏北新增耕地调剂苏南耕地占补指标。但我们在本文中之所以要提出存在一个土地发展权转移和交易的“浙江模式”,是因为以下三个原因:首先,是浙江省在其土地发展权管理的政策体系中,创造性地引入了“三合一“的整套市场机制,全面实现了土地发展权三个互补性要素的全方位跨区域市场化交易,并以此构成浙江土地计划管理政策改革的核心内容。如前文所述,一个地区要真正利用一块建设用地,必须要同时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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