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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峰社区政务公开制度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24KB

文档介绍
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经本机关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机构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二条 本社区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的,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本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务信息复印件的,本社区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部门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三条 本社区编制和公开政务信息目录。政务信息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等。    公开的事项、期限或者形式发生变化的,本社区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十四条 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务信息,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社区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  暂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社区设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群办。    本社区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对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经审核后,按照本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本社区实行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务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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