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黑龙江卒中专科联盟章程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35KB

文档介绍
各专科联盟单位仍执行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第十七条网络平台1、专科联盟医学教育平台与医联体的公共网络平台建立链接。实现网络挂号、检查及化验预约、双向转诊、远程会诊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等功能。2、专科联盟医学教育平台与各会员单位原有的医院信息系统(HIS)、实验室信息系统(LIS)、图像存储与传输系统(PACS)、电子病历(EMR)和办公自动化系统(OA)等均各自独立运行;也可以在专科联盟单位自愿的情况下完成会员单位原有的系统升级或改造,实现与其他专科联盟单位间全面的信息融合。第十八条质量控制1、各专科联盟单位实行统一质量控制与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立统一的病房管理、门诊管理和医疗辅助科室(包括检验科、放射科、超声科、病理科、药剂科、输血科等)质量控制体系。2、达到专科联盟质控标准的影像和化验检查,实行专科联盟医疗机构间结果互认。第十九条医疗质量管理1、专科联盟单位逐步实行标准化、统一化、规范化的医疗流程,统一诊疗标准。2、专科联盟单位间建立定期查房、会诊、远程网络会诊等机制。3、专科联盟单位间开展医疗新技术合作优先。第二十条招标采购在自愿原则下参加专科联盟组织的药品、试剂、耗材和设备的统一招标采购。第二十一条预约检查、患者互转1、各专科联盟单位间预约检查及互转患者,享受优先待遇。2、建立疑难重症患者转诊绿色通道。3、各专科联盟医院应准备必要的转诊设施,保障转诊过程的高效和安全。第二十二条培训各专科联盟单位组织的各种培训、进修、学术活动,专科联盟内各单位员工享受同等条件下优先参加权,管理干部及临床医疗护理骨干进修必须遵守进修所在医院相关进修管理规定。第五章其他第二十三条专科联盟成员之间争议及专科联盟成员与第三方之间的争议,凡涉及到黑龙江省医学会的事宜,当事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黑龙江省医学会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第二十四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全体专科联盟单位共同协商解决。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