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噪声源均应进行整治。根据不同噪声源情况,可采取减振降噪,吸声处理降噪、隔声处理降噪等措施,使其达到功能区标准要求,并厂界噪声敏感、且对外界影响最大处设置该噪声源的监测点。五、排放口立标要求一切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必须实行规范化整治,按照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一1995)(GB15562.2一1995)的规定,设置与之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标志牌设置应距污染物排放口(源)及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或采样、监测点附近且醒目处,并能长久保留。可根据情况分别选择设置立式或平面固定式标志牌,在地面设置标志牌上缘距离地面2米。一般性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提示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排放剧毒、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物质的排放口(源)或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警告性环境保护颜色总体协调。六、排放口建档要求环保部门对企业提交《污染源排污口申报表》及“标注各排污口位置的项目总平面图”进行审核盖章后分别由环保部门和企业存档。《污染源排污口申报表》上各排放口(源)编号应与标志牌子辅助标志上的编号相一致,编号形式统一规定如下: 污水WS-XXXXX 废气FQ-XXXXX 噪声ZS-XXXXX 固体废物GF-XXXXX 编号的前两个字母为类别代号,后五位为排放口顺序编号。排放口的顺序编号为企业排污申报登记号后五位数字。各地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登记证的内容建立排放口管理档案,如:排污单位名称,排放口性质及编号,排放口地理位置,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立标情况,设施运行情况及整改意见等。七、管理要求规范化排放口的相关设施(如:计量、监控装置、标志牌等)属污染治理设施的组成部分,环境保护部门应按照有关污染治理设施的监督管理规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排污单位应将规范化排放口的相关设施纳入本单位设备管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