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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234KB

文档介绍
使用情况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十条医疗救助工作职责分工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发挥好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的协同互补作用,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便捷高效协同模式,加强各项政策的衔接,共同解决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的医疗负担。(一)民政部门是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主管部门,负责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制定救助计划,研究协调解决医疗救助中的具体问题。要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计生部门以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经办机构将必要的医疗保险相关信息提供给民政部门,用于医疗救助资金需求测算、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等工作。(二)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所需资金。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作,整合各类救助资源,充分发挥工会、慈善、红十字会和福彩等各类群团组织和社会团体的作用,共同做好重特大疾病的医疗救助工作。(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负责督促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相关规定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四)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对医疗救助资金进行审计和监督,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五)慈善组织要积极发挥社会救助的补充作用,适时开展专项特殊慈善救助行动。第十一条监督管理(一)医疗救助对象以隐瞒、造假等手段骗取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待遇的,由审批机关予以批评教育,并追回发放的救助金;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二)从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管理审批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扣压医疗救助资金的,报纪检监察部门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玉溪市民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玉溪军分区。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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