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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军民融合企业单位认定管理办法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30KB

文档介绍
级部门对军民融合企业开展指导和服务工作。第三条企业按自愿原则,向所在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申请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企业的认定申请表及相关申报材料汇总上报市经信委。第四条申请军民融合企业认定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成都市军民融合企业(单位)认定申请表;(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三)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以及从事军民融合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情况表;(四) 企业对生产经营地的情况说明(自用房屋,需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租用房屋,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产权证件、租金发票等材料的复印件,验原件);(五)其他需报送的材料。所有的申报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第五条市经信委对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联合审核,并进行实地考察。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认定为军民融合企业,纳入军民融合企业名录管理。第六条对纳入军民融合企业名录管理的企业,给予军民融合政策支持,并积极推荐争取国家和省支持。第七条军民融合企业申请认定工作实行集中申报审定,每年3月份统一组织进行申报、审核、认定、公布;必要时,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申报认定。第八条经认定的军民融合企业不再研制军民融合产品或不再提供具有军民融合特征的服务的,可自行申请退出,退出后不再纳入名录管理;纳入名录管理的军民融合企业如连续两年统计指标未显示其研制军民融合产品或提供具有军民融合特征服务的,取消认定,取消后不再纳入名录管理。自行退出或取消认定的企业如达到本办法规定条件后,可重新申请认定。第九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军民融合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协调解决企业科研生产经营问题,开展军民融合企业经营情况数据统计和军民融合产业分析。第十条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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