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互换配件5年1Р 第十三条高价互换配件修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Р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价互换配件,可以申请报废:Р 1.主要结构和部件损耗严重,无法修复的,或修复费用过大且不经济的;Р 2.因事故或意外灾害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Р 3.因能耗过大或环境污染超过标准,无法改造,继续使用得不偿失的;Р 4.因技术进步被淘汰的配件,不能继续使用的;Р 5.国家强制报废的;Р 6.因运输设备转型等,造成该类高价互换配件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Р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Р 第十五条高价互换配件报废时,应严格履行报废申请、鉴定、审批手续,并应按照先进先出法的原则选定报废对象,确认账面价值,并将账面价值计入当期损益。Р 第十六条高价互换配件拆下后因无法修复等原因产生其储备定量不足时,应及时予以补充,以保证运输生产的正常进行。新增、补充高价互换配件按照购置固定资产进行会计处理。Р 第十七条高价互换配件原则上不计提减值准备。如果确因技术进步等原因造成该类高价互换配件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时,应当按照该类高价互换配件的账面价值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Р 第十八条为保证高价互换配件的完整和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掌握高价互换配件的数量及质量动态,企业必须建立健全高价互换配件盘点清查制度,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高价互换配件进行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Р 第十九条清查盘点中发现盘盈、盘亏的高价互换配件,应当按照审批权限批准后计入当期损益。Р 第二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及其控股的铁路运输企业。其他铁路运输企业可参照执行。企业及其内部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可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Р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铁道部财务司负责解释、修改。Р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与《企业会计制度》和《铁路运输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同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