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 并说明免职理由, 并报乡、 民族乡、 镇人民政府。 乡、 民族乡、 镇人民政府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受四处罚, 或连续六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与村民委员会工作村民委员会组员, 能够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免职提议。 村民委员会应该在接到免职要求或免职提议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 投票表决免职要求或免职提议。 被提出免职村民委员会组员有权出席讨论、 表决其免职问题村民会议, 并在会上进行申辩。 被提出免职村民委员会组员还能够向相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辩意见。 РР 村民委员会拒绝召开村民会议表决免职要求或免职提议, 乡、 民族乡、 镇人民政府能够召集村民会议, 由村民会议投票表决。 Р 免职村民委员会组员须经有选举权村民过半数经过。 免职表决结果, 报乡、 民族乡、 镇人民政府和区、 县民政部门立案。 Р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组员要求辞去职务, 应该以书面形式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提出, 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Р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组员在任期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 其村民委员会组员职务从判决书和决定书生效之日起终止。 Р 第三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组员在任期内因免职、 辞职等原因缺额时, 应该进行补选。 假如补选村民委员会主任, 或补选二名以上村民委员会组员, 应该依据本措施要求选举程序进行。 假如补选村民委员会部分组员, 可由村民委员会主持, 候选人提出和确定和选民投票等程序仍适用本措施相关要求。 村民委员会组员满三人, 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能够不补选。 Р 第七章 监督管理Р 第三十八条 村民对选举程序或选举结果有异议, 能够向乡、 民族乡、 镇人民政府或区、 县民政部门提出书面举报, 相关机关应该在接到举报后三十日内, 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 能够向上一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