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底清理费第二十四条库底清理费包括卫生清理、林地清理、建(构)筑物清理等,由市移民主管部门先期兑付50%资金到所辖区县人民政府,清理工作完成后再兑付剩余50%资金。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移民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潘口水电站竹溪库区移民安置工作方案为切实做好潘口水电站竹溪库区移民安置工作,确保电站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潘口水电站水库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十政发〔2007〕36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潘口水电站移民有关规定的通知》(十政办发〔2007〕16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围绕潘口水电站工程建设总体要求,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开发性移民工作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和有土安置、大农业安置为主的原则,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实行“县政府统一领导、乡镇和项目单位负责、移民监理部门监管、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把安置移民、建设库区、发展移民安置区经济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实现移民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的目标。二、工作原则(一)实行计划管理、项目管理、质量管理、综合监理、合同管理的制度,坚持招投标制度和竣工验收制度。(二)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确保移民安置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三)实行“五为主”的管理办法。即:农村移民以乡镇为主,集镇迁建以所在地的乡镇政府为主,专业项目复建改建以行业主管部门为主,企业补偿迁建以企业或主管部门为主,单位迁建以行业主管部门为主。(四)实行移民任务和资金双包干制度。县政府对移民安置乡镇、专业项目迁建复建单位、行政事业单位迁建主管部门、企业按权属的主管单位实行切块包干。超出规划、提高标准、扩大规模的迁建、复建项目,由迁复建责任主体单位负责配套资金并同步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