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中心监管帐户后,矿业权交易中心根据交易双方合同约定或者确认交易双方已完全履行合同后(包括发放鉴证书和办完所有的移交手续)的5个工作日内,将监管的款项划入出让(转让)方、受让方指定帐户。如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经调解仍不能解决的,中心则根据法院的判决书或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将定金划入指定帐户。第二十六条矿业权交易合同签订完毕后,交易各方在付清交易费用(参看《云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收取的相关费用及其说明》)和相关费用后,中心出具《云南省矿业权交易鉴证书》。第二十七条交易双方须按《矿业权交易鉴证书》的规定和加盖中心鉴证章的《矿业权出让(转让)合同》或《股权交易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矿业权有关登记手续。第五章交易的暂停和终止第二十八条如违反《云南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矿业权交易行为,矿业权交易中心不予受理;已进入矿业权交易过程中的交易,应令其暂停或终止。第二十九条对转让矿业权权属有争议的矿业权交易,矿业权交易中心应及时中止交易,待争议解决后方可恢复交易。第六章争议处理第三十条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的。如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如果在合同中未做具体约定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直接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约定仲裁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第七章罚则第三十一条矿业权交易双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交易,扰乱市场秩序的,交易中心将取消其交易资格,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二条矿业权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交易中心认为交易双方在交易活动开始前均已仔细阅读、完全理解及确认本规则中所列的各项条款,并依本规则对自己在交易活动中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对执行本规则的行为负责。第三十四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云南省国土资源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