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交易所发布的信息包括:Р交易品种的最高价、最低价、最新价以及其他需要公布的信息。Р第四十一条交易所为会员和客户提供相关信息的查询。Р第四十二条交易所产生的信息归交易所所有。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和传播。Р第十一章监督管理Р第四十三条交易所依据本规则及有关规定,对涉及交易业务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Р第四十四条交易所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Р(一)监督、检查市场政策、法规和交易规则的落实执行情况、控制市场风险;Р(二)监督、检查会员和客户的交易行为及代理商的市场行为;Р(三)了解和掌握会员的财务、资信状况;Р(四)调解、处理报价纠纷,调查处理各种违规事件;Р(五)对其他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造市场风险的行为进行监控。Р第四十五条交易所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按有关规定行使调查、取证等权利,会员、代理商应当配合。Р第四十六条对交易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经交易所决定,可由会员代表、交易所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士组成特别调查委员会。特别调查委员会存续期间,按本规则行使监督管理权。特别调查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Р第四十七条交易所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会员、代理商、客户有权向交易所及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严肃处理。Р第十二章调解与处罚Р第四十八条会员、代理商、客户之间因交易而发生纠纷时,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交易所申请调解。Р第四十九条交易所根据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调解纠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可由交易所见证实施。Р第五十条对会员、代理商、客户的违规、违约行为,交易所有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本交易规则并结合《天津贵金属交易所违规违约管理办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Р第十三章附则Р第五十一条交易所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Р第五十二条本规则解释权与修订权属于天津贵金属交易所。Р第五十三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Р来源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会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