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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工会预算管理办法》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46KB

文档介绍
级工会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预算收支总额需要增减变动时,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每年以一次为限,其编制、审批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相同。第六章决算第三十六条工会决算是工会收支预算的执行结果。各级工会应按上级工会的要求编制年度决算。决算未经批准前,称为决算草案。第三十七条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附报工会机关决算草案)。第三十八条跨年度的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前按年度拨出数编报,最后年度工程竣工后,经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确认,按审核确认数扣除以前年度决算数后的余额,编制年度决算。第三十九条决算草案的审批程序与预算草案审批程序相同。第四十条省级工会的本级决算,应在3月15日前报送全国总工会审批,全国总工会应于30个工作日内及时批复。市级以下(含市级)工会决算的报批时间,由省级工会确定。第四十一条各级工会的决算,应按上级工会的要求逐级汇总上报。第七章监督第四十二条各级工会财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下级工会和本级工会所属单位预算的执行。第四十三条各级工会的预算、决算要接受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审计监督。预算执行情况要接受上一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计监督。第四十四条各级工会对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要逐步实行绩效考评制度。第四十五条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预算资金的性质和使用范围,截留挪用项目资金;隐瞒收入,虚列支出,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擅自决定重大开支项目等行为的,上级工会应责令其做出检查,并要求纠正。情节严重,造成经济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会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施行。1998年9月9日颁发的《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全国总工会财务部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省级工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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