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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城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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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配足工作人员,按规定标准配备固定办公场所、必要信息化设备和其它设施。第二十四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第十一章相关制度衔接第二十五条按照商城县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办法》(商政〔2009〕25号)参保的居民,其养老保险关系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自动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第二十六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章加强组织领导第二十七条县政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试点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列入县、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认真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第二十八条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深入人心,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第十三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商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办法》(商政〔2009)25号)同时废止。主题词:社会保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八办法通知主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抄送:县委有关部门,县人武部商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11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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