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的通知》(县府办〔2016〕63号)精神,特制定本考核奖励办法。Р一、考核和奖励对象Р各镇(场)和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Р二、考核内容Р各镇(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建设、政策宣传和完成县政府下达本行政区2016年试点工作任务情况。Р三、奖励办法Р(一)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较好,工作任务落实到位,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县政府下达参保目标任务数的镇(场),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按2元/人的标准奖励工作经费。此项工作启动时,按目标任务数奖励额的50%(即1元/人)预先划拨工作启动经费。Р(二)按镇(场)完成2016年参保率任务情况进行排名,对排名前四的镇(场)进行奖励:第一名奖励工作经费增至4元/人;第二名奖励工作经费增至3.5元/人;第三名奖励工作经费增至3元/人;第四名奖励工作经费增至2.5元/人。实际奖励金额为应奖金额核减预拨经费。同时对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进行奖励,个人奖励视具体情况而定。两项奖励均以年终考核完成县下达各镇(场)2016年目标任务为前提。Р四、考核组织与程序Р(一)考核工作由县社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Р(二)考核按年度进行。完成参保目标任务数据截止到2016年月31日。各镇(场)要按县社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要求,报送相关统计资料。县社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各镇(场)报送相关统计资料与社保中心XX办事处的相关资料进行核对,在2016年2月中旬前,对各被考核对象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反馈给被考核对象确认。Р(三)县社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确定的考核结果,拟定出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名单,报县社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Р(四)县社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于2016年第一季度召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对各获奖单位、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