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经办服务水平。第三十三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第三十四条建立全区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公安等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自治区、地(市)、县(市、区)、乡(镇)实时联网,有条件的地区可延伸到行政村(社区)。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第九章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第三十五条各地(市)政府负责统一安排部署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督促各有关单位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责筹集本级政府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第三十六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相关部门及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全面准确地宣传政策,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传工作,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确保参保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对经办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制度,检查审核基金收支预决算执行情况,设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做好财政补贴资金的审核和归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建立健全统计报表制度,做好参保登记、个人账户管理、待遇发放和基金收支预算管理等工作。发改、公安、民政、国土、农牧、残联等其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