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工作应当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依法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工作,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设计变更勘察设计文件应当达到施工图设计要求深度。第十六条项目法人报送设计变更勘察设计文件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设计变更申请文件(二)附件资料1、原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2、经批准的设计变更申请书(复印件);3、设计变更说明;4、工程变更设计图纸及原批复设计对应图纸;5、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细目概、预算文件;6、变更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七条设计变更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当及时组织审查、报批或备案工作。一般设计变更勘察设计文件由项目法人在15日内完成审批和备案工作。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勘察设计文件由项目法人在15日内组织完成初步审查和修改完善工作,并按照管理权限上报设计变更审批部门;设计变更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设计变更勘察设计文件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备案或转报工作。设计变更勘察设计文件须组织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在上述期限之内。第十八条对紧急抢险的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能够说明紧急抢险情形的相关影像资料。第十九条设计变更工程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施工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另行确定施工单位。第二十条 审批部门审查水运工程设计变更文件时,工程费用应当按照《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内河航运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相关配套定额及项目合同文件等核定。第二十一条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过失,引起设计变更并且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承担设计变更造成的损失和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