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问题的,再进行拨付。第十八条县级财政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省下达的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并由县级安排使用,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解决。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开支。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四)弥补企业亏损;(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第六章项目验收与审计第十九条项目验收流程1、申请验收由施工单位向扶贫办提出验收申请,验收申请必须经过村、乡镇、监理同意后报扶贫办。施工单位验收前必须提供施工资料、相关票据账目,监理单位提供监理资料。2、初步审核扶贫办、监理单位对扶贫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初步形成意见。3、项目验收第三方验收机构对扶贫项目进行工程量及质量验收,出具有资质报告。扶贫项目经第三方验收机构验收合格后,由对不合格项目提出整改意见,待整改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结果。4、项目决算扶贫项目验收合格后,工程造价机构对扶贫项目进行造价决算,出具有资质报告。5、项目移交项目验收合格后,扶贫项目明确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和管理主体是村委会(集体);受益主体是项目区内的贫困户或者贫困村全体群众;项目建设完工通过验收后,应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到项目所在村委会,任何关联主体都无权抵押、担保或变卖扶贫产业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第二十条扶贫项目立卷归档,建立项目档案。要将项目计划文件、论证报告、项目建设合同、项目工程建设图纸、工程图片、影像资料、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归档立卷,确保项目实施各环节涉及的预算、招投标、合同、资质、进度、验收等程序和手续健全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