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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行政许可现场踏勘实施办法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15 |  大小:77KB

文档介绍
)行政服务中心代行现场踏勘工作,并对其作出的现场踏勘结果负责。第十四条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区、东疆保税港区、中新生态城等功能区参照区县行政审批局组织实施现场踏勘工作,具体工作归口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指导。第十五条中央驻津单位应当参照天津市行政审批部门现场踏勘程序执行。第十六条现场踏勘完成后,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对文字、录像、图片、录音及其他形式记录现场踏勘情况的文件按照归档范围收集齐全,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以备查阅。第十七条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健全监督机制,依法对需要公开的现场踏勘信息,通过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第十八条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为开展现场踏勘工作提供车辆、经费等必要的保障条件。第十九条踏勘人员履职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对现场踏勘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行政许可事项同时涉及专家评审和现场踏勘的,应当按照《天津市行政审批专家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审批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现场踏勘任务单2.现场踏勘结论确认表3.天津市建设项目联合踏勘申请表4.天津市建设项目联合踏勘结论确认表附件1现场踏勘任务单办件编号:申办事项申请人(单位) 申请事由坐落地点联系电话现场踏勘的关键内容:审批事项承办人:联系电话:提出现场踏勘时间:年月日时附件2现场踏勘结论确认表办件编号:申办事项申请人(单位)联系电话现场踏勘时间现场踏勘地点现场踏勘结论现场踏勘结论:现场踏勘人员:联系电话:现场踏勘完成时间:年月日时现场踏勘结论与现场情况一致申请单位或个人负责人签字:职务:年月日备注申请人现场拒绝签字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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