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实施的反垄断审查,对涉及国家安全的,还要接受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国家安全审查,德国、法国、日本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国企业在收购美国企业时(如联想收购IBM、中海油收购尤尼科),就曾接受过美国的国家安全审查。国家安全审查这个概念在《反垄断法》出台之前,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中已有所表述。例如2002年国务院发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提出,“危害国家安全的,列为禁止外商投资项目”;2006年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2006年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当事人未予申报,但其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商务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要求当事人终止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2007年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稀缺或不可再生的重要矿产资源不再允许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限制或禁止高物耗、高能耗、高污染外资项目的行业准入,从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国家还对部分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战略性和敏感性行业,持谨慎开放的态度,适当调整相关条目,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第三节审查的内容申报内容即申报材料,是集中参与者根据法律规定应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提交的与集中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反垄断执法机构将根据它来判断经营者集中是否具有限制或排除竞争效果。《反垄断法》第23条以列举式的方法规定了并购当事人在反垄断申报时应提交的材料,包括“申报书、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集中协议、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