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者入场资格审查制度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本单位作为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以下统称市场),建立并执行以下制度:Р一、对要求入场的食品经营者,严格审查其生产经营食品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具备合法主体资格的,不准予入场经营。Р二、主体合法、经双方协商取得入场资格的,在取得资格的同时必须与市场签定协议书,明确双方的食品安全责任、义务;不签定协议书的,不得入场经营食品。Р三、入场食品经营者应自觉建立和执行索证索票、质量查验等食品安全制度,销售的食品应来源合法、质量合格;经营设备应符合食品存储要求,经营环境应符合食品卫生条件和环境卫生要求,依法履行好食品安全责任、义务。Р四、市场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情况;入场经营者有义务提供食品的相关信息。Р五、市场建立经营管理制度,落实市场工作人员的食品安全职责。Р六、市场建立学习培训制度,组织入场食品经营者和市场工作人员,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法律知识和食品质量知识培训。Р七、市场设置公示栏,在第一时间公示市场内的食品信息,并及时公示执法监管部门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Р八、市场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暂停或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Р九、市场主动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自觉承担、认真履行其他各项食品安全义务。Р十、市场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上制度,不得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