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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苏州吴中区委组织部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29KB

文档介绍
《干部退休审批表》(一式四份)由市委、区委组织部审批,表中退休时间栏所填写的时间要与任免机关批准其退休文件的落款时间相一致,退休费从任免机关批准其退休文件落款时间的下个月起执行。审批后,到市、区人事局办理退休证发放手续。Р⑵区管以上干部以外的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手续,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人事局审批。Р3、机关、事业单位中符合相关条件可提高退休费比例的,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独身及终生无子女者,不再享受提高退休费比例的待遇。Р4、符合享受探亲待遇的,在批准退休的当年内,原单位可按规定报销一次其到外地探望父母的车旅费。Р5、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退休时,按照管理权限发给国家人事部统一制发的退休证。机关干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干部退休证》;按工人身份退休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退休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给苏州市人事局统一制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证》。Р退休证作为退休凭证,由本人负责保管。退休证遗失的,经本人登报挂失后可以补办。Р6、退休人员死亡后,单位应及时核定丧葬费、抚恤金和遗属补助标准。涉及遗属补助的应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人事部门办理手续。Р三、其它事项Р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未按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的(经区委和区委组织部批准留用的或事业单位具有高级职称延长聘用的除外),其超龄期间不得按在职人员增加工资,不得计算为连续工龄或缴费年限,只能按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同类退休人员的待遇进行核定,其超发部分在退休费中予以扣回。Р2、退休费计算中发现元以下两位小数的,可以见分进角。Р3、本意见自二○○四年四月一日起执行,凡过去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未涉及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今后国家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本意见由区人事局负责解释。Р中共苏州市吴中区委组织部Р苏州市吴中区人事局Р二○○四年三月三日Р主题词:退休、审批、管理Р抄送:区财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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