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根据招用人数按年度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按《税收政策的通知》和《税收政策实施意见》执行。2.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可根据招用人数,按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按《税收政策的通知》和《税收政策实施意见》执行。3.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从再就业资金中按照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纳。安排原属国有企业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社区公益型岗位,亦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具体办法按《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九)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1.利用原国有企业的非主企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证件;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符合上述条件的经济实体免征税收的具体办法按《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副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意见》、《税收政策实施意见》执行。(十)上述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和减免税费的政策暂定执行到2005年年底。